Loading...


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数字经济立法

数字经济立法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的必然之举,香港為数字经济和电子政务立法的工作刻不容缓。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已成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均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纷纷出台战略规划,并探讨立法规管,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国务院出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產业数字化、数字產业化,并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新加坡提出智慧国蓝图;英国亦推出《数字经济法》、《英国数字战略》。

 

以香港而言,為加速数字化经济进程,财政司司长於2022年宣佈设立“数字化经济发展委员会”,并就数字基建、跨境数据流动、企业数码转型,以及人力资源配套四大范畴深入研究。特区政府亦已採取措施,在数字经济方面,推出“商业数据通”,《财政预算案》拨款5,000万元加速推动香港第叁代互联网(Web3)的发展,并预留五亿元加快中小企数码转型;在电子政务方面,设立新一代政府云端基础设施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共用区块链平台。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订下目标,两年后政府服务全面电子化,叁年内全面採用“智方便”提供一站式数码服务,并表示会进一步开放数据、拓展5G服务网络。

 

但总体上,当局较注重数字基建建设,但在立法方面的工夫薄弱。《版权条例》修订自2006年开始諮询,歷经17年,终於在去年年底获得通过。但这仅是力挽香港版权法落后世界20年的蹉跎,更应以此為新的开始,与时俱进,就非法串流装置、数据开採、人工智能等议题开展新一轮版权检讨,以维持香港版权制度的健全和竞争力。此外,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公佈的2022年世界数码竞争力排名,香港在全球63个主要国家及经济体中,排名第九。其中,在“未来準备程度”上仅排第18名。细项指标中,政府处理网络安全的能力位列第48名,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竟然排在最低。我乐见政府筹备网络安全立法,并拟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设立强制性资料外洩通报机制、要求制订资料保留政策等措施,以更好地迎接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

 

平衡科学立法  明确管理机制

首先,数据要素作為数字经济和电子政务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应以法律明确。现时,香港与数据相关的法例分散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版权条例》等,未有专项法例规范数据管理。这与全球各国主动建立数据管治体系的趋势相悖,欧盟於2016年制定《通用数据保障条例》,2018年强制实施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内地去年亦已开始实行《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香港欠缺数据管理机制,这样会阻碍政府和私营机构开放数据,影响数据流通进度。我建议政府参考新加坡的《公营部门管治法》,澄清政府须分享资料的情况,减轻私隐方面的忧虑;并探究以立法方式建立数据生產要素会计核算制度,鼓励私营机构开放数据。

 

此外,数字经济立法须在监管和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对於利用数据违法犯罪或不当经营,包括滥用垄断地位的平台,可借鉴欧盟新推出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进行治理。而对於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领域,应消除非必要的监管和企业负担,首先考虑技术标準等非监管措施,以包容心态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

 

加快湾区数据流通  促进產业数字转型

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庞大、潜力广阔,发展须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以及数据流的跨境流通。特区政府正与内地有关部门研究促进内地向香港流通的特定便利安排,预计今年在大湾区推出数据跨境流动试行计划。我希望当局与广东省除共同统筹协商推进数字设施建设,加快大湾区数字流通之外,能够更进一步落实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探索在大湾区建立各类產业集群跨区域、跨平台的协同新机制,以促进创新要素整合共享,提升產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长远促进大湾区產业群的数字化转型。
 

 

如对上文内容有任何意见,欢迎向廖长江议员反映。
地址: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立法会综合大楼703室
电话:2576-7121
传真:2798-8802
电邮:legco.office.liao@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