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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尊重国歌 应有之义

香港有责任实施《国歌法》,而尊重国歌也是应有之义。实在不必泛政治化,逢中必反。

 

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象徵和标誌,香港特别行政区作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理应尊重中国国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叁。根据《基本法》第18条,凡列於附件叁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在当地公佈或立法实施。因此,香港有宪制责任实施《国歌法》。

 

香港有责任实施《国歌法》

為兼顾香港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政府选择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在本地立法过程中,经内务委员会(“内会”)的处理和授权,成立了《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本人被选為主席。委员会总共召开17次会议,歷时超过50个小时详细审议《条例草案》,包括举行一次公听会。法案委员会报告本已於去年6月14日提交予内会,但由於修例风波和本立法年度内会停摆而遭搁置,至今年5月27日才恢復二读。

 

《条例草案》主旨是為尊重国歌,并就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為订立罚则,整体争议不大。然而,社会上对《条例草案》的种种疑虑和意见反映出市民对《条例草案》的认识存在不少偏差。有部分人士认為《条例草案》限制言论自由、欲进行洗脑教育、形容其為恶法。认识偏差造成恐惧,而恐惧最容易被利用。政府有责任加强宣传工作,向市民清晰解释国歌条例,释除疑虑。

 

审议过程尽释疑虑

绝大多数对《条例草案》的疑虑和问题,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有所涉及并得到解答。举例来说,就奏唱国歌的场合而言,当茶餐厅或酒楼电视机播放国歌时,食客并非参与、出席奏唱国歌的场合,无须遵守奏唱国歌的礼仪 — 肃立和举止端庄。即便是奏唱国歌的场合,因《条例草案》第二部是為反映《国歌法》立法原则而制订的指引性条文,违反亦无罚则。仅当公开、故意作出侮辱国歌的行為,兼具行為和侮辱意图时,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根据案件的案情定夺。根据香港普通法法统,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於检控方,举证标準也非常高,必须达到毫无合理疑点。如果在公开奏唱国歌时发生失误、走音、或者以其他音乐风格演绎国歌,控方须证明相关行為是意图侮辱国歌而公开及故意作出。仅表现出不喜欢国歌,而无侮辱国歌的意图,不会误入法网。

 

言论自由虽然受《基本法》第27条保障,但并非绝对,可予以限制。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禁止侮辱“只是禁止一种发表形式,并没有干预以其他形式发表信息的自由。”相关限制是有限度及合理,没有违反《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至於罚则,《条例草案》拟定的叁年有期徒刑及罚款五万港元,与《国旗与国徽条例》中侮辱国旗或国徽罪行的罚款水平一致,并且是最高刑罚水平,法庭会根据案情量刑。以侮辱国旗罪作例子,反修例风暴中一名13岁女童和一名21岁咖啡师在屯门大会堂外烧国旗,后者烧国旗后更再将之践踏。因应案情,两人分别被判接受12个月感化及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均非叁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罚。因此形容《条例草案》為严刑峻法,实属无稽之谈。

 

DQ指责并无根据

而社会上另一争议焦点是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时是否需要奏唱国歌。部分人士用心险恶,称之為可“随意DQ议员”。这是毫无根据的指责,更是个偽命题。首先,立法会议员参选及就职宣誓时,根据法例,须表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拥护《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前提下,立法会议员应尊重国歌作為国家的象徵,出席宣誓过程中奏唱国歌的环节。其次,若因不熟悉普通话,只能以广东话唱国歌,而没有侮辱国歌的意图,不会违法,何来所谓的“随意DQ”?其实不諳普通话的议员,理应好好学习。国歌是国家的象徵和标誌,反对国歌法通过的人,缺乏民族意识,对国家和人民也无基本尊重。社会需要反思:这些人是否应该继续参与立法会的工作?他们是否配当立法会议员?

 

尊重国歌是应有之义,实在不必泛政治化,逢中必反,更不应该动輒组织发起叁罢,包围立法会,阻止议员开会及立法会行使《基本法》第73条(1)项所赋予,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职权。本人一直支持《国歌条例草案》,以达致《国歌法》本地立法实施的宪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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