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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专栏
会长专栏 - 依法推进香港政制 循序渐进发展

杨釗博士 【会长】

银紫荆星章 太平绅士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首份工作报告中指出,香港必须依法推进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亦於两会期间重申中央坚定不移支持香港依法推行民主的立场,并指普选制度必须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基本法》规定,而行政长官亦要符合“爱国爱港”的标準。我十分认同有关观点,并期望社会各界能“求同存异”,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理性讨论,為香港达致一个社会广泛接受的政改方案共同努力。

坚守四大原则 依法落实普选

中总过去亦多次强调,在落实行政长官產生办法上,必须坚守四个大原则:(一)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二)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叁)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担任;(四)必须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行政长官是特区首长,在“一国两制”下有着特殊的宪制地位。中总认同,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这样才能有效执行《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宪制责任和要求。至於行政长官经选举產生后仍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作最后任命,这亦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我们认為,社会各界应努力确保2017年行政长官相关產生办法符合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避免做出违反《基本法》和偏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和决定的事情,否则将难以达到普选目标,更违背香港的法治原则和核心价值。

坚持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制度

《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必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中总认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提名委员会,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和程序进行,以体现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只有落实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制度安排,才能符合《基本法》对普选行政长官程序的要求。

在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面,我们赞成按照现行选举委员会涵盖本港四大界别的组成框架,当中包含了全港各个工商行业和专业、劳工阶层、体艺文教、社福服务以至宗教团体等38个界别分组,按照这个安排组成提名委员会,将可充分代表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并确保行政长官真正具有“广泛代表性”。提名委员会亦应参考现时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分配比例,為实践各界“均衡参与”提供一个公平、恰当的平台。

中总认為,各界应争取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权利,而非纠缠於一些偏离《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提名方案,以及只着眼於某些人能否成為候选人等问题上,这样只会妨碍各方达致共识。

尊重香港法治精神

此外,我们亦坚决反对社会部分人士鼓吹以“佔领中环”等违法及抗争行為来表达诉求,担心最终演变成暴力衝突,破坏本港经济与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秩序,对本港一向贯彻的法治精神造成严重衝击。

作為工商界一分子,我们十分珍惜香港得来不易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成就。抗争行动不但无助落实普选,反而影响本港金融与商贸活动的正常运作,动摇企业投资信心,削弱本港长远竞争力。

总括而言,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全体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事实上,本港政制改革必须走过“五步曲”,任何一步也不会是容易走的。我期望社会各界携手努力,以香港整体利益為依归,因应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理性讨论,收窄分歧,共同為全港市民落实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踏出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