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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於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及深圳市安全生產监督管理局於2018年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包括:
a) 本办法适用於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b) 用人单位属於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為叁个档次,即在行业基準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為本行业基準费率的120%,上浮二档為本行业基準费率的150%,不实施费率下浮。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於深圳市一类行业基準费率;
c) 用人单位持有一、二、叁级安全生產标準化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办法实施后可以享受一次浮动週期费率优待;
d) 深圳市社保机构在浮动费率调整当年的1月至2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等信息予以公告。用人单位在公告期间对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保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等。
   
参阅网址: www.szhrss.gov.cn/xxgk/zcfgjjd/gzry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