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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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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註册或新迁入的港澳金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落户奖励条件的,按照扶持标準的1.2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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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於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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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深港金融业务创新,对前海合作区银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对前海企业跨境发行绿色债券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发行费用扶持,对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前海合作区银行按业务规模给予奖励,给予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最高1500万元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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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及外资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牌金融机构的,自其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可获得一次性筹备扶持,及明确各项奖励标準和条件等。

网址

https://bit.ly/3rlXP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