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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a)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b)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合伙协议载明并以登记机关登记為准;公司註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註册资本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為叁个月;
c)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等。


参阅网址: http://www.rd.gd.cn/rdhy/cwhhy/1221/jyjd/201512/t20151208_149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