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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关於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a) 广州市内银行机构在南沙片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广东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广州市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珠海市内银行机构在横琴片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事先审批,按监管许可权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珠海市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区内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b) 银行应在内部授权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
c) 在相关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银监会规定无需任职资格的除外),无需报经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事先审批,免於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等。


参阅网址: http://ftz.gzns.gov.cn/ztgk/zcwj/201512/t20151208_298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