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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中国人民银行关於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a) 坚持粤港澳一体化发展:发挥区位优势,以粤港澳金融合作為重点,扩大金融服务业对港澳等地区开放,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以开放创新带动粤港澳地区发展;
b) 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產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產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c) 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金融机构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於在区内购买不动產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產品;
d) 深化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业务合作: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应用於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於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產管理类產品)、衍生產品;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业务;
e)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对接;支持区内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援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企业生產经营;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f) 支持粤港澳在自贸试验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叁地机构在区内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g) 扩大自贸试验区支付服务领域、徵信服务业对港澳地区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註册设立的港澳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支援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徵信机构和分支机构;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徵信產品互认机制;改进徵信机构业务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经营徵信业务等。


参阅网址: http://www.china-gdftz.gov.cn/zwgk/zcfg/gj/201512/t20151211_1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