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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徵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於2018年1月2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a)
被投资企业认定从事鼓励类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包括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和其他经营活动;
b)
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徵税待遇的过程包括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徵税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徵税申请,通过处置投资资產收回直接投资等环节中需要提交的资料;
c)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徵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等。
参阅网址:
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033019/content.html
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03298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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