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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為2017年8月19日。主要内容包括:

a)

〔许可对象〕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產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產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產经营者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b)

〔分类管理〕对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明确重点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為重点排污单位;

 

 

c)

〔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内容和要求,并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真实性、準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叁年;

 

d)

〔申请时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產生实际排污行為的排污单位,应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產生实际排污行為之前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等。

 

 

 

 

参阅网址: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707/t20170720_418164.htm

意见回馈:

请於2017年8月19日或之前,将意见交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

 

(电邮:pwxkbgs@163.com;传真:86-10-66103146; 

 

 电话:86-10-66103155、6655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