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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於2015年11月12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a) 适用於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b)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於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產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c) 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等。

参阅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0741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