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中央
《关於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及海关总署2015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a) 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
b)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c) 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寧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d) 加强资料统计,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通过深入细緻的资料分析,研究论证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研发活动和创业创新的政策效应,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等。

参阅网址: 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g/201511/201511011951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