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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协议》)於2015年11月27日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协议》是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签署的新协议。除了包括今年新增的开放措施外,也涵盖和归纳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广东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成為CEPA框架下一份独立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子协议。

今年签署的《协议》在开放的宽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当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推展至内地全境实施、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措施,以及在跨境服务和文化及电信领域的正面清单中增加了28项开放措施。《协议》令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使两地多年来在CEPA下持续开放服务贸易达到一个新的里程碑。

《协议》的正文设有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待遇、保障措施、例外及投资便利化等条款;其叁份附件分别列出内地及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相关规定。《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a) 整体而言,内地对香港服务业作全面或部分开放的部门有153个,佔世界贸易组织全部160个服务贸易部门的95.6%,当中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62个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
b) 针对「商业存在」服务模式的负面清单,覆盖134个服务贸易部门,共保留120项与国民待遇不符的限制性措施;
c) 覆盖跨境服务、电信和文化服务领域的正面清单,新增了28项开放措施;
d) 《协议》在多个重要领域都有开放措施,具体例子载於下列网址;
e) 在投资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务贸易部门的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為备案管理;
f) 《协议》文本中的「最惠待遇」条款,表明内地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待遇,如有优於CEPA的,也会延伸至香港,保证香港继续享受内地最优惠的开放措施。

参阅网址: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