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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关於<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a)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製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体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相关应税服务范围执行;
b) 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c)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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