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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关於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a)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產,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徵收率减按2%徵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徵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產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產价款本金,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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