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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关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19日。主要内容包括:
a) 关於工伤认定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要求参加、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视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於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為上下班途中;
b) 支持本地区旅游、研发设计、会计諮询、资產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商贸物流等领域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
c) 明确了几种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职工由於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採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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