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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关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佈,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a)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徵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為代收代缴义务人;
b)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徵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徵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徵税;
c)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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