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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关於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联合印发,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產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為缴纳增值税。《通知》以附件形式印发了《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a)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產租赁服务,销售不动產,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為11%;
b) 提供有形动產租赁服务,税率為17%;
c)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為,税率為零;
d)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為,税率為6%;
e) 增值税徵收率為3%等。
-《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a) 在建筑服务领域,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b)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產,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產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產时的作价后的餘额為销售额,按照5%的徵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c)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產(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產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產时的作价后的餘额為销售额,按照5%的徵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徵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等。
-《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a) 公佈了40种免徵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稚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b) 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跨境应税行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a)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於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b)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c)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產,如果属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徵增值税办法。如果属於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產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產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產出口,视同生產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d)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產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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