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徵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0年03月25日
受惠机构: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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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產、委託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於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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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徵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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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徵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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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
网 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https://bit.ly/33MXiEz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徵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https://bit.ly/33F6El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