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20年03月25日
受惠机构: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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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於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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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於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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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
网 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https://bit.ly/33MXiEz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徵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https://bit.ly/33F6El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