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020年03月25日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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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產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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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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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產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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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
网 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https://bit.ly/2Uf6nmE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徵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https://bit.ly/33F6El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