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徵求意见稿)》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现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26日。主要内容包括: | ||||||||||
a) |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徵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徵点為季销售额叁十万元。(第五条)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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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第叁十一条) | |||||||||
d) |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第叁十五条) | |||||||||
e) |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徵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託海关代徵。海关应当将受託代徵增值税的资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资讯共用给税务机关等。(第叁十六条) | |||||||||
参阅网址: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11/t20191127_34305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