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现正就上述《草案》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為2019年2月24日。主要内容包括: |
a) |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併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產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第二条); |
b) |
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 |
c) |
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於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佈;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諮询和服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
d) |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购活动,标準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準平等适用於外商投资企业,政府採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產的產品平等对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 |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 |
f)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匯自由转出(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智慧财產权,鼓励基於自愿原则和商务逻辑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二条); |
g) |
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產经营活动(第二十叁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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