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於2018年12月18日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
a)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於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四条); |
b)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并且不由该僱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
c) |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為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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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职、受僱、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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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產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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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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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產等财產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產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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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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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併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条); |
e) |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二十二条)等。 |
参阅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