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12月28日
国务院於2018年12月18日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 |||||||||||
a)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於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四条); | ||||||||||
b)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并且不由该僱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 ||||||||||
c) |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為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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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併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条); | ||||||||||
e) |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二十二条)等。 | ||||||||||
参阅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