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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徵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為2018年11月25日。当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待遇享受、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係处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係转移、双重参保、政策衔接和规范、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包括:
a) 适用范围:
  - 在内地(大陆)依法註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僱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依法聘僱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註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b) 双重参保: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参阅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1810/t20181025_303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