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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上述《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日期為2018年11月4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a) 新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準由一年调整為183天。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构成居民纳税人连续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於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其来源於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b) 明确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產取得的所得、将财產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為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叁条):
c) 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生產、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餘额,為应纳税所得额。
参阅网址: http://yjzj.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701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