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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
CEPA《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内地与香港於2017年6月28日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令CEPA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四个重要支柱。

a)

《投资协议》是内地首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开放投资准入的投资协议。协议在签署之日生效并於2018年1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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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双方对投资准入的实体义务承诺。除负面清单上列明的26项限制措施(所涉及行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採;矿產开採和冶炼;汽车製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製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製造;烟草製品的生產;金融產品投资;传统工艺美术和中药產品的生產等)外,双方承诺给予对方的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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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部门给予香港较其他外资更优惠的市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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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双方在保护及便利投资的承诺,例如限制投资被徵收,补偿损失及投资和收益可转移至外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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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解决机制,处理投资者涉及另一方政府执行协议的实体义务的争端。

 

b)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在签署之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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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和加强《安排》以往就多个行业及不同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承诺,并新增「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和次区域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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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為双方在不同层次就多个范畴展开合作奠下基础,其中包括香港有专长和优势的范畴,也着重香港业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双方有关部门和业界可按需要订立详细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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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融合作、法律和争议解决合作、创新科技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知识產权合作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共六个重点领域合作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订立合作方向,并更新合作内容,双方负责部门和业界可按所订方向推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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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香港与内地不同区域的现有合作,包括泛珠叁角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前海、南沙和横琴,放於制度化框架之内。双方负责部门将继续加强在各有关区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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