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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管制度」立法建议的意见

此意见书已於2017年3月2日提交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对「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管制度」立法建议的意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立法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管制度的建议进行諮询,鉴於相关建议对工商企业及专业服务营运、营商环境以至香港整体竞争力或带来深远影响,本会特此组织专责小组进行讨论。是次諮询涉及两个主要范畴,分别是 (一)提升香港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及 (二)要求非金融企业需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基於两项諮询内容相关,本会在此一併作出回应。

 

面对国际社会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要求日益提高,本会认同香港作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应适时审视香港相关的监管制度并进行适当更新,以符合国际要求,减低香港面对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风险,惟在实际执行时,必须审慎评估相关法例修订对工商专业运作构成的影响,在监控非法资金活动和促进正常商业运作之间取得平衡。

 

顾及新规例对业界的影响

為提升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諮询文件建议所有在港成立為法团的公司均须识别拥有重大控制权人士或法律实体的最新资料,并备存登记册。香港不少企业或法团是以信託形式营运,股权比例和管理架构比较复杂,对如何清晰界定“拥有重大控制权”可能有一定困难。諮询文件亦指出当局计划在明年推行新例,时间上相当仓促,本会期望当局能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资讯和支援,确保业界充分了解新措施安排,并有足够时间作準备,避免在新例实施后產生混乱和争拗,影响企业的惯常营运模式和商业部署。

 

此外,个别企业的实益拥有人可能会透过分拆或调整持股比例,以规避披露实益拥有权的要求;当局应研究此举会否影响执行相关条例的目标和成效,并探讨制订相关应对措施。

 

对於諮询文件建议企业备存实益拥有人资料的登记册可供公众查阅,本会认為有关安排值得商榷,对企业的私隐保护、商业部署以至利益分配均可能產生负面影响。本会建议实益拥有权的相关资料披露应仅供认可执法或司法机构部门,此举既不违反特别组织针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原则,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个人资料仍有足够保障。当局亦必须确保相关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及严格保密,避免资料轻易外洩对企业构成不利影响。

 

事实上,香港作為国际金融商业中心,资金自由进出,本会理解当局定期检视本地相关法律以确保与国际标準接轨的重要性,但同时应避免新例矫枉过正,窒碍商业活动的正常运作。例如早前在金融机构实施的《打击洗钱条例》,令不少银行对企业开设新帐户採取严格的审查制度,结果导致很多公司特别是中小及初创企业未能在港开设银行帐户。因此,当局在拟备相关的法例修订时,必须更全面仔细考虑每一个环节,避免因条例过於严苛而影响一般商业正常运作,长远或损害本港营商环境和竞争力。

 

尽量减少对中小企构成额外负担

目前,香港超过九成企业為中小企,当中不少更是小本经营的企业,资產不多。要求有关企业披露实益拥有权等相关资料,既没有太大的实质作用,反而增添了他们的行政工作和成本。建议当局可考虑為资本规模低於某水平的中小企业订立豁免门槛,减少新例对中小企的影响。

 

此外,諮询文件就不遵从备存实益拥有权资料或作出虚假陈述、以及对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不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提出一系列建议罚则。本会对罚则内容并无特别意见,惟建议不宜设立追遡期,并考虑缩减有关资料登记册档案的备存年期要求,减轻企业在处理相关资料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确保业界了解和适应新规例

諮询文件亦提出非金融机构须就客户的交易进行以风险為本的尽职审查,其中涉及会计、法律和地產代理的监管将委託各自的专属行业公会或监管组织自行处理。本会认同基於专业自主原则,加上相关的专业公会和机构在监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已有一定经验和安排,将监管工作的法定职能交予相关机构可避免為行业和监管机构带来额外负担,相信是最具成效和恰当的做法。

 

至於信託及公司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安排,由於以往未有就相关条例或机构进行监管,本会建议当局进一步加强与业界沟通联繫,例如透过举办不同类型的简介、研讨及交流会,清楚向业界解释尽职审查的细则和注意事项,并就申领营业牌照等事宜提供适切支援。

 

总而言之,本会认同香港作為特别组织的成员,有责任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安排,惟必须在一些法律细节执行上作出审慎评估,减少对正常商业活动带来的影响,尤其是要留意新例会否加重中小企业负担,以及影响本港的整体营商环境,确保香港作為国际金融商业中心的优势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