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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的意见

此意见书已於2017年1月5日提交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对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的意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早前就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织”)提出有关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进行公眾諮询,本会為此徵集相关成员对諮询文件的看法。我们认同,香港作為国际金融及商贸中心,有需要因应国际趋势发展,致力配合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逃税等规定,惟在实际执行时,必须维持本港既有低税率及简单税制的优势,避免新条例对商界特别是中小企构成额外负担。

 

确保业界了解和适应新规例

諮询文件建议在《税务条例》明确列出转让定价规则,涵盖包括货品、服务以至借贷等各种商业交易安排,条例同时适用於企业之间交易和同一企业内不同单位的交易。本会赞同有关做法,让香港有更清晰和具体法例处理有关转让定价事宜。

 

然而,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日渐频繁,本地企业在内地设立营业点或分公司愈见普遍,是次条例修订针对企业的商业交易,可能会对跨境商业活动构成影响。此外,本会亦希望当局在配合经合组织执行相关措施时,可提供足够时间让业界适应,并為企业提供支援,以确保业界对相关法例有充分了解。

 

放宽企业豁免门槛

根据諮询文件内容,企业需要就商业交易提供相关转让定价文件,為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当局建议订立豁免范围,只要符合企业总资產或年度总收入少於1亿港元、或少於100名僱员其中两项条件,该企业便无须提交定价文件。本会欢迎有关建议,亦期望当局进一步放宽相关豁免门槛,令更多中小企业受惠。

 

当局亦可探讨加入其他标準来判断企业是否需要提交转让定价文件。例如,现时新加坡的做法是按企业间交易的性质及金额而非企业的规模作决定,本会认為这种做法更能灵活地反映企业的营运模式和状况,当局可予以考虑。

 

為新兴行业制订指引

近年新兴行业如电子商贸等大行其道,并渐成经济新动力,惟现时的税务条文主要针对传统商业交易模式,未必适用於这类创新的销售渠道。随着跨境电子商贸交易日渐频繁,是次諮询亦可探讨如何在新兴行业实施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措施,并清楚界定有关细则,以确保电子商贸等新兴行业与传统企业的徵税能在公平原则下进行。

 

加强保障纳税人权益

根据经合组织规定,参与实施「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的各地政府,需定期交换跨国企业在所属税务管辖区内的营运和财务资料。鉴於这些资料涉及多项财务信息或商业机密,当局必须确保相关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及严格保密,并只应用於税务相关事宜,避免资料披露对纳税人构成不利影响,影响跨国企业来港投资的信心。

 

总括而言,本会认同香港因应国际新趋势,参与执行「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措施,并按本地实际环境和业界操作情况,制订合适的制度框架和执行机制。本会期望当局在落实有关措施时,维持香港在税务上的优势,避免增加中小企业成本,以保持香港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