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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优化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建议」谘询的意见

此意见书已於2016年12月29日提交予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对「优化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建议」諮询的意见

月前端接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来函,就优化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建议諮询本会意见。我们為此徵集相关成员对諮询文件的看法,并将意见重点概列如下,谨供参考。

 

认同调解服务需要优化

香港作為国际金融及商贸中心,金融服务需求庞大,当中难免涉及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钱争议,社会上对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的发展也愈来愈重视。本会支持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就调解计划进行优化,因应实际需要修订部份条款,让整个计划能有效发挥处理金钱争议的平台功能。

 

我们期望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优化调解计划过程中,能确保独立、持平、便捷、有效和公开等大原则,為调解中心和调解计划的长远发展制订清晰目标,并积极探讨如何落实相关安排,致力為持份者提供最适切的调解服务,进一步巩固香港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的领导地位。

 

赞成放宽申索限制

諮询文件指出,截至2015年底,约有270宗个案因超出最高申索金额而未能作进一步处理,当中高达85%之申索金额是在港币300万元或以下;区域法院现正检讨民事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从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小额钱债审裁处亦提议增加司法管辖金额上限。因应近年资產价格、通胀等指标变化,加上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本会赞同把申索上限从现时5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相信有助推动更多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参与并使用调解服务。

 

我们亦同意继续维持银行业及证券业採用同一最高申索金额的安排,避免出现客户使用不同银行或证券公司的金融服务而面对不同的申索金额限制,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造成混乱。

 

根据现行规定,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将拒绝受理从购买金融服务或知悉蒙受金钱损失当日起计超过12个月提出的申索。鉴於金融產品与服务种类繁多且复杂,消费者在发现实际金钱损失时,往往已超过12 个月。然而,我们亦认為现时国际普遍採用的6年时效期限似乎过长,当事人的记忆会随时间变得模糊,对搜集或辨认资料证据带来困难;再者,太长的申索时效期对金融机构亦增添不确定性。因此,本会认為有必要延长申索期,而諮询文件建议延长至36个月也是一个合适选择。

 

对於超出申索金额和时效期的个案,本会认同只要申索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同意,应给予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酌情权,决定是否受理或拒絶有关个案,让调解服务能因应一些特殊情况而作出更有效和弹性处理。

 

支持涵盖小型企业

随着经济迈向创意创新发展,小型企业以至初创企业将成為促进香港未来发展一股不可忽视的动力,惟这些企业的财政能力相对较弱,一旦与金融机构发生金钱纠纷,将较难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採用调解方式则可给予它们更具成本效益的另类选择。因此,本会认為諮询文件建议把小型企业纳入调解计划是合理和有需要,既為本港小型及初创企业提供更广泛支援,更有助把调解服务进一步推广至工商界各个层面。為吸引小型企业使用调解服务,本会建议给予更多优惠,包括调低对合资格申索人的各项收费,甚至提供免收费服务,同时让企业可从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或其他名册自由选择合适的调解员,以增加使用调解服务的弹性。

 

此外,一些规模较小的证券行或金融机构,他们或许也是另一些较大型金融机构的客户。若这些小型金融机构能符合资格规定,也应让他们可以合资格申索人身份,向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申索。

 

至於小型企业的定义,本会赞同参考商业信贷资料库的做法,採用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港币5,000万元作為界定,惟必须制订简单清晰的準则说明,让公眾易於掌握和理解。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亦应安排适当人手处理相关申请和审核,若发现有误导资料或虚假陈述,应尽快採取合适行动,确保整个审批过程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提升调解服务的普及性

本会一直支持调解服务的广泛使用和发展。我们赞成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可在无需申索人向法院撤销案件的情况下,处理正在进行法院诉讼的个案,同时把最高申索金额与地方法院未来的管辖额度看齐。此举可省却办理撤销案件的程序,鼓励当时人在诉讼过程中尝试透过调解方式去处理,切合法院积极鼓励善用调解作為解决金钱争议的大方向。

 

諮询文件提到,若申索人同意,金融机构可把争议个案交予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处理,并容许金融机构在提出反申索时,可一併将个案提交处理而无需再作独立申请,本会相信此举有助降低调解费用并提升效率。此外,如金融机构同意,我们认為应可让其代客户支付调解费用,过去一些曾被拒受理的申请个案,若能符合是次建议修订后的準则,也应接受其重新提交,以鼓励更多个案透过调解方式处理。

 

对於不符合受理準则的个案,諮询文件建议经双方同意,可在现时既有的「先调解,后仲裁」规则和程序外,额外给予「只调解」及「只仲裁」的选择,让调解计划更具灵活性。然而,諮询文件未有清楚交代如何在现有规则下能同时有效落实另两种选择,我们亦担心在实际执行或会引起混乱。本会认為在现行计划额外提供「只调解」的安排最為合适,既有助提高灵活性,也符合推广使用调解服务的宗旨。

 

总括而言,本会支持优化香港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与持续发展,并透过扩大服务的应用与推广,包括向市民大眾、工商界、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团体加强宣传教育,增加他们对调解计划和各项优化措施的认识,為工商企业及社会各个层面提供更高效率、更优质和成本更低的调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