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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敬啟者:

对《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意见
 

特区政府於2013年12月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諮询文件,為香港民主政制发展奠下重要的讨论基础,也是对促进香港实现普选迈出了重要一步。鉴於有关议题对本港长远政治体制、民主进程、以至整体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有着关键影响,本会特此成立专责小组进行讨论。此外,本会亦收集了会员及相关人士对政改諮询合共4,137份意见信函,具体内容与本会立场和意见大致相同。兹将意见重点阐述如下。

2017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

在推动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课题上,本会认為必须坚守四个大原则:

1.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

2.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

3.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担任;

4.必须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本会按上述的基础原则,进一步说明对普选行政长官的意见。

(一)必须在法律基础上普选行政长官

諮询文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是建基於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基本法》,并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各种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分别就修改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进行了相关的解释和决定。本会认為,遵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是推动行政长官普选最基础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在宪制架构下有效执行《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的宪制责任和要求,更是维护香港法治原则和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

行政长官作為香港特区的首长,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有着特殊的宪制地位,除要对特区负责外,亦必须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事实上,《基本法》第45条明确指出,行政长官经由选举產生后,仍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正式成為行政长官,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突显中央拥有实质任命权,体现了特区在政治体制实际运作上的中央宪制权力。因此,行政长官的最后任命,必须由中央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予以任命,这已是社会的共识。為了避免出现中央不任命的情况,提名委员会应起着把关的作用。

《基本法》第43条亦强调,行政长官须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因此,本会认同由“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担任行政长官是理所当然的安排,这样才能有效履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长官的宪制责任。此举既有助平衡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的长远繁荣稳定,进一步深化彼此经贸与社会民生往来互惠共赢发展,对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发展更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坚持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制度

体现“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原则

《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普选模式,必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由市民以普选方式选出行政长官。无论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不少专家学者、以及特区政府相关官员均一再强调,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於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是公民推荐等削弱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被认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本会对此表示认同,并认為在整个普选行政长官过程中,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功能是毋庸置疑,其提名权更是不能被削弱;只有落实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这个制度安排,才能符合《基本法》对普选行政长官程序的要求。

提名委员会组成方面,本会建议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组成、人数比例和界别分组架构。事实上,现时选举委员会已广泛包含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域组织的代表等四个界别,基本上已均衡地涵盖了香港社会各个阶层和各行各业相关人士;按照此架构来设计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是最能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

至於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各个界别的分组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目前社会上有着不同的意见。本会认為,各界就有关安排可再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商议,惟大前提必须维持每个界别由相同比例的成员组成,从而确保“均衡参与”的大原则不变。然而,本会亦考虑到若提名委员会人数太多,将增加实际操作时的难度,加上2017年是香港首度进行普选行政长官,有关的制度变革亦应尽量以最小变化為宜,有利於整体社会的稳定发展。

提名程序必须落实少数服从多数和体现集体意志

本会认為,《基本法》第4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已清晰说明,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即“机构提名”、“整体提名”,而非由个别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提名。事实上,提名委员会作為一个有实质提名权的提名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充份体现了机构的集体意志。

至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提名,本会认為是指当提名委员会这一机构(或群体)在确定候选人方面有不同意见或分歧时,最适当的做法便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民主原则进行提名。

根据现行的选举委员会提名程序规定,不少於八分之一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本会认為,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亦可参考有关做法,具体提名程序可分為两个步骤:

第一步:有意参选而又符合资格的人士,必须取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才能成為行政长官参选人。

第二步:参选人必须取得提名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的提名票,才能正式成為行政长官候选人。

本会相信,上述安排既可充份体现少数服从多数这个重要的民主原则,亦能发挥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

(叁)行政长官普选的投票安排不宜过於复杂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订明,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须“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諮询文件亦提出在考虑有关课题时,必须同时兼顾候选人有否足够的认受性、公平参与机会、选举的竞争性等问题。本会认為,现阶段普选行政长官应着眼於选民的一人一票投票权利,而2007年特区政府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进行諮询时,所得到的结果应可作為参考。具体而言,本会建议候选人数目应以2至3名為宜,这既可存在竞争,又不会导致选举程序过於繁琐,浪费社会资源,更能兼顾选举的认受性、公平性和竞争性。

在普选行政长官的形式方面,本会认為可採用相对多票制,即是只举行一轮投票选举,经选民一人一票进行投选,获最多票数者便可当选,无须取得过半数选票。

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

对於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安排,本会主要有两个观点立场:

1.应维持现行立法会的议席数目与组成安排不变;

2.功能组别对香港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和贡献,必须保留。

(一)维持2016年立法会產生办法不变

諮询文件除集中讨论2017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外,亦涉及2016年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6年立法会选举不会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而是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后才实行。事实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更為复杂,牵涉层面以至可能出现的争议亦较多。因此,本会认為2016年立法会的產生办法应维持不变,让社会各界能先行聚焦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讨论,同时亦避免為行政长官选举带来更多变数。

(二)功能组别应予以保留

工商界对於立法会功能组别的相关议题尤甚关注。本会认為,功能组别由社会多个不同行业或界别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他们更能考虑和照顾到社会各界及市民的整体利益。功能组别议席不少是来自对香港社会经济运作有较深认识的工商专业界代表,他们在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务上作出不少贡献,亦有助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对香港经济稳定发展產生重要的促进作用。本会相信,功能组别是香港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必须予以保留,以体现社会各界均衡参与的重要原则。

总结

总括而言,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全体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事实上,中央一直显示出对推动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决心和诚意,特区政府亦积极採取务实措施,稳步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為普选目标的实现作出了不懈努力。中总对此深表支持及赞同。

本会深信,绝大部份香港市民均希望以和平务实态度,在“一国两制”和坚守法治的核心价值上,共同就政改和普选议题进行理性讨论,為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发展凝聚共识,最终达致一个获社会广泛接受的政改方案。

此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