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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

《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敬啟者:

对《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
 

特区政府早前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延伸条例的保障至顾客对服务提供者作出的性骚扰,包括在香港境外的香港註册船舶或飞机上、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双向)的性骚扰行為均定為违法。

按现行《性别歧视条例》规定,服务提供者如对顾客作出性骚扰行為,即属违法。然而,法例却无规定顾客性骚扰服务提供者亦属违法。据了解,顾客性骚扰服务提供者的情况,特别是在某些服务行业并不罕见。因此,本会支持上述的条例修订草案,认同有需要加强对服务提供者免遭顾客性骚扰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保障。多项调查发现,某些服务行业从业员,特别是护士、空中服务员、侍应、啤酒推广员及推销员等较容易遭受性骚扰,但碍於现时并无法律保障他们,草案可紓缓这些服务提供者面对性骚扰时受到的困难及压力,保障服务业僱员的身心健康。

此外,本会亦关注若新修订获立法通过,日后在服务提供场所一旦发生僱员与顾客之间的性骚扰行為,甚或牵涉法律诉讼事宜,僱主所需承担的法律或赔偿等「转承责任」。事实上,本港不少企业均积极採取合理可行措施,预防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行為,惟对僱主而言,面对顾客与僱员之间出现性骚扰情况,始终存在着「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的情况。本会期望草案能够在有关范畴给予僱主一些清晰指引,清楚订明僱主所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僱主是否需要為顾客与僱员之间的性骚扰行為负上一定程度的法律或赔偿责任,甚或在僱主在不知情、不可抗拒等因素而未能防止员工遭受性骚扰等情况下对僱主所需承担的责任作出适当的豁免等。

本会相信,修订草案对数以十万名前线服务业员工遇到顾客性骚扰可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免他们饱受压力及恐惧,并希望有关当局能作出一些明确及清晰指引,消除僱主对相关修订可能產生各种不可预见的法律责任的顾虑,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从而促进劳资关係更和谐发展,进一步提升本港服务业的质素和水平。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