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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香港中华总商会妇女委员会 对「《歧视条例》检讨谘询文件」的意见

平等机会委员会

敬啟者:

香港中华总商会妇女委员会
对「《歧视条例》检讨諮询文件」的意见

 

平等机会委员会早前展开公眾諮询,就现行歧视条例进行检讨,当中包括将「事实婚姻」纳入保障婚姻关係免受歧视的范围。香港中华总商会妇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特别是目前「事实婚姻关係」仍没有得到香港社会主流意见的认同,在未有广泛共识下贸然将之加入歧视条例内,可能对整体社会之婚姻、家庭定义与制度带来根本性的改变,甚至影响社会资源分配以至工商企业的营运管理。因此,我们并不赞同现阶段仓卒把「事实婚姻」纳入歧视条例的相关建议。

我们认為,「事实婚姻」目前在香港并没有法律基础。諮询文件建议将「同居关係」、「同性婚姻」以至「婚外情」等涵盖在「事实婚姻」的保障范围内,此举恐怕与香港现行的传统男女婚姻制度相违背,难免引起社会争议。我们忧虑,「事实婚姻」将模糊整个婚姻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破坏婚姻作為社会体制的功能,令未婚同居人士享受与已婚夫妇的同等权利,却无需履行己婚人士的义务,这将严重衝击现有的婚姻制度与社会主流价值观。

此外,把「事实婚姻」纳入歧视保障条文,将令已婚人士和有事实婚姻关係的人士可享有同等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对本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包括现行的房屋、医疗等公共资源分配亦须作出相应调节,增加社会福利开支负担。

与此同时,僱主亦必须向报称拥有「事实婚姻关係」的僱员及其伴侣,提供与已婚僱员同等的福利,此举将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开支。若僱主认為同性同居及异性同居人士的生活方式值得认同,可能不会介意额外增加的成本,正如有些跨国企业也自愿向僱员提供类似的事实婚姻福利。然而,若要强逼所有僱主提供,则等同强逼所有经营者认同同居生活方式,我们认為这种一刀切的立法并不可取,侵害了僱主持不同意见的自由。从具体操作层面而言,如何核实员工「事实婚姻」的真实性亦有一定困难,并且可能被少部份「不诚信」的员工滥用。僱主与僱员之间更有可能就「事实婚姻」的理解不同而產生争拗。

我们期望,贵委员会能就「事实婚姻」等具争议的课题先行蕴酿广泛的社会讨论,徵询不同持份者意见,并审慎评估「事实婚姻」对家庭、社会、工商企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达致相当共识后,才再考虑循序渐进对歧视条例进行适当的修订。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妇女委员会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