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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歧视条例》检讨谘询文件」的意见

平等机会委员会

敬啟者:

对「《歧视条例》检讨諮询文件」的意见
 

贵委员会正就本港现行四条歧视条例进行全面检讨,希望透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加强保障市民免受歧视。是次检讨范畴涉及的层面甚為广泛,本会亦特别关注諮询文件提出的一些改革方向和建议,对现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以及企业在人事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可能构成一定影响。兹综合整理本会的意见重点如下,谨供贵委员会参考。

审慎评估合併条例带来的影响

諮询文件提出将现行分别涉及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和种族相关的四条歧视条例合而為一,藉以简化和理顺条文内容,避免不必要重复。本会认為,目前本港实施的四条歧视法例已订立和沿用多年,一直行之有效,為市民大眾的平等权利提供适当保障。我们忧虑,若将所有条例合併,或出现法例内容过於笼统,导致过度监管的情况,有关条文亦未必能有效针对特定歧视范畴,一些重要的法律细节更可能被忽略,容易造成灰色地带,社会各界在参照法例时亦变得无所适从。此外,合併条例将令条文内容涵盖的范畴更為广泛,日后即使只想就小部份歧视条文内容进行修订或检讨,却可能会牵涉其他原来不需改动的范畴,引致“牵一髪而动全身”的情况,增加实际操作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本会认為现阶段并没有迫切需要合併现行四条歧视条例。

纳入「事实婚姻」必须得到社会广泛共识

本次諮询亦就多个歧视范畴提出改革建议,其中有关加入「事实婚姻」的条款更引起社会各界不少争议。本会认為,目前香港社会对於「事实婚姻关係」的观念仍未有广泛认同与共识,「事实婚姻」在香港亦没有法律基础,现阶段将「事实婚姻关係」纳入「婚姻状况歧视」及「家庭岗位歧视」条文,会令未婚同居人士亦可享受已婚夫妇的权利,惟他们却没有正式婚约,在法律上无须履行已婚夫妇的义务,这对现有社会主流的婚姻与家庭观念带来负面衝击。因此,本会认為有关方面应先行就「事实婚姻」等具争议的议题进行长期和广泛的社会讨论,徵询社会不同持份者意见,达致相当共识后才考虑探讨是否对「事实婚姻」纳入歧视法的问题。

此外,諮询文件建议让已婚人士和有事实婚姻关係的人士可享有同等的社会福利及僱员福利。本会忧虑,此举不单对本港婚姻制度造成重大衝击,更会对整体社会的福利与保障制度、以至公共资源调配等带来深远影响,应该加以审慎考虑。对工商企业而言,僱主亦须向报称拥有「事实婚姻关係」的僱员及其同性、异性、现时或前度的伴侣,提供跟已婚僱员同等的福利,这将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开支成本。若僱主认為同性同居及异性同居人士的生活方式值得认同,可能不会介意额外增加的成本,正如有些跨国企业也自愿向僱员提供类似的事实婚姻福利。然而,若要强逼所有僱主提供,则等同於强逼所有经营者认同同居生活方式,我们认為这种一刀切的立法并不可取,侵害了僱主持不同意见的自由。此外,我们预期在实际执行上也会碰到不少问题。例如在核实僱员的「事实婚姻」状况会存在实际困难,更可能被少部分「不诚实」的僱员滥用,影响企业的福利成本计算。劳资双方更可能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不同而產生争拗,影响劳资关係。

就僱主的法律责任给予清晰指引

諮询文件提出包括共同工作间的性骚扰行為等多个范畴亦宜纳入《歧视条例》规管。本会认同,僱主应採取适当措施防患顾客、租户以及第叁者对僱员作出骚扰,目前不少企业均积极採取合理可行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為。不过,对於僱主必须就僱佣关係以外,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动制止的骚扰行為负上法律责任,本会对此有所保留。对僱主而言,面对僱员与顾客之间可能出现性骚扰行為,始终存在着「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的情况,要僱主严格监管顾客的行為在实际操作上亦存在一定困难,对僱主而言亦不公平。本会建议,有关方面必须审慎研究僱主所需承担的法律或赔偿责任,甚至考虑在僱主不知情、不可抗拒等因素而未能防止员工遭受性骚扰等情况下,对僱主所需承担的责任作出适当豁免。

此外,諮询文件亦建议把「事实婚姻」纳入婚姻状况中,并把《骚扰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婚姻状况的骚扰行為。有关建议将令表达不认同「事实婚姻」的僱员可能负上法律责任,僱主也同样需要承担「转承责任」。我们认為,在社会仍未对「事实婚姻」达致广泛认同与共识的情况下,不宜就此简单立法并将适用范围扩大。

避免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扩大《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范围,亦是本次諮询的重点建议之一,包括透过加入「国籍、公民身份和香港居民身份或相关身份」等特徵,藉此為内地新移民及游客提供更理想的法律保护,免受歧视。本会认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如何妥善处理及平衡内地新移民与香港市民的利益,是一个甚為复杂的课题。若在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气氛下贸然就相关的歧视条例进行立法,反而容易產生负面效果,加剧社会分化,甚至引起非理性的讨论与争拗,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更多不必要纠纷。因此,本会建议现阶段暂不宜就《种族歧视条例》进行额外修订。

总括而言,本会认同《歧视条例》必须与时并进,并从多方面优化相关条文,藉以加强保障市民大眾。我们期望贵委员会在探讨和推动各项条例修订与改革过程中,必须循序渐进,兼顾各阶层实际情况,包括劳资双方的利益,并就相关修订建议对不同持份者可能產生的潜在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在争取社会广泛共识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本港《歧视条例》的条文内容与涵盖范畴,促进香港社会迈向更和谐平等发展。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