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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厘定《竞争条例》业务实体营业额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敬啟者:

对釐定《竞争条例》业务实体营业额的意见
 

月前端接贵局来函,建议在《竞争条例》(第619章)之下订立规例,就釐定业务实体的营业额作出进一步说明。本会认為,营业额是界定业务实体是否获豁除於《竞争条例》规管和订定罚款上限的重要指标;就营业额的定义、涵盖范围等提供更明确规定和具体内容,将有助业务实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能更清楚了解《竞争条例》计算营业额的準则和规范。

本会认為,贵局可在部份建议内容作出进一步修订和说明,让规例内容更為清晰明确。例如,《竞争条例》第93条规定,审裁处可向违返竞争守则的业务实体施加罚款,数额不多於营业额10%,而营业额是指业务实体在香港境内得到的总收入。贵局建议进一步说明在此条文下的营业额只包括业务实体在香港境内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款项,一般而言包括从香港作出的销售与香港境内的销售。本会认為,此举会把本港企业在香港境内向海外顾客提供销售与服务所涉及的营业额亦计算在内,鉴於《竞争条例》的目的是规管本港反竞争行為,将企业的海外收益包含在计算罚款之内并不公平和恰当。因此,本会建议贵局修订有关说明,豁免本港企业在香港境内涉及海外市场的营业额。

此外,贵局建议在釐定营业额準则时,进一步说明销售回扣将从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中扣除,而直接与营业额相关联的税项亦不会计算在内。鉴於销售回扣可包含折扣、回赠、以至其他不同的优惠,而与营业额相关的税项亦涉及不同种类,本会希望贵局能在销售回扣和相关税项等范畴作出更清晰和具体说明,减少在计算营业额时可能出现的误会和争拗。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