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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意见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敬啟者:

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意见
 

特区政府於本年初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諮询文件,正式展开政制发展第二轮諮询工作,继续為推进政改「五步曲」、实现“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促进香港民主政制发展作出努力。本会认同普选行政长官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於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决定》,这样才能在宪制架构下有效执行《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的宪制责任和要求,為推动行政长官普选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本会一直支持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发展,并积极就政改议题表达立场和意见。对於第二轮公眾諮询文件涉及提名委员会的分组构成和选民基础、提名候选人程序、以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投票安排等各项细节,本会亦收集了中总成员意见,兹将相关重点综合阐述如下:

(一)提委会的构成和產生办法维持不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產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即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本会赞同维持现行有关的规定不变,包括38个界别分组及其委员的分配名额、委员人数和產生方法、以至选民基础等均无需调整。

事实上,有关安排已在香港实施多年并一直行之有效,广泛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亦符合“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的原则。本会认為,贸然改变反而会引起更多争议,在目前的社会气氛下相信亦难以凝聚共识,不利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和长远稳定发展。

提委会的任期方面,本会建议维持现行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安排,一旦行政长官职位出现空缺时,提委会能及时启动补选行政长官的相关工作;而补选產生的行政长官任期应為原行政长官的剩餘任期,以便与提委会的任期一致。

(二)提名程序必须体现集体意志

本会赞同将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具体程序分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我们建议在“委员推荐”(即入闸)阶段,每名提委会委员只可推荐一名有意参选人士,而获得100名委员(即全体委员的十二分一)以具名方式联合推荐,便可成為行政长官参选人。相对於2012年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至少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的安排,把入闸门槛降低,可鼓励社会上更多不同界别人士参与,并增加他们成功参选的机会。此外,由於建议将提名门槛降至十二分一,我们认為无需再特别為每名参选人获得委员推荐的数目设定上限。

在行使提名权时,本会认為提委会需要採取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提名,并為每位参选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机会,向提委会以至市民大眾推介和解释各自政纲和施政理念,争取支持。我们亦建议设立独立的秘书处,处理有关的竞选事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而每名参选人必须得到提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才能正式成為候选人。因此,本会认為在“委员会提名”(即出闸)阶段,得到过半数提委会全体委员支持票的前叁名参选人便可成為行政长官候选人,以充分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意志;若只有两人得到过半数支持,则该两人便成為候选人,不再提名第叁名候选人。

参考现时选举委员会採用不记名方式选举行政长官人选,本会建议提委会委员亦以不记名方式,每名委员透过“一人2至3票”的投票程序,產生2至3名候选人,惟每名委员不可重复选择同一参选人,若投票少於2票或多於3票则作废票论。

(叁)投票安排应尽量简单易明

至於“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阶段,本会认為应採用“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即是只举行一轮投票选举,经选民进行投选,获最多票数者便可当选,无需取得过半数选票。有关安排相信最為容易让选民理解,操作亦较為简便,涉及的行政成本亦较低。现时,此投票制度亦在其他地区的公共选举中普遍採用。

(四)维持行政长官不属任何政党的规定

鉴於本港目前并没有政党法,加上现时尚无政党在立法的席位能佔超过半数,行政长官属某政党的意义并不大,亦无助改善施政。故此,本会认為维持现时《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有关行政长官不属任何政党的规定不变最為恰当。

总结

总括而言,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本会期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尊重主流民意对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意愿,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按照《基本法》框架下,理性务实地讨论普选行政长官的各项具体程序,求同存异,缩窄分歧,共同讨论出一个获大多数人广泛接受的可行务实方案。

我们亦希望立法会能通过特区政府提出的修改议案,再经由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让全港合资格选民在两年后能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為香港政制发展写下重要的新一页。

此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