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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的意见

敬啟者:

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的意见
 

本会欢迎特区政府正式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具体方案。我们认同方案严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8.31决定》,為2017年实现“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提供合宪合法、合理合情、务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本会期望立法会议员能聆听社会主流意见对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诉求,支持政改方案顺利通过,為香港政制迈向民主化发展缔造歷史契机。

依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

本会支持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发展,并积极就政改议题表达立场和意见。特区政府一直强调,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我们对此深表赞同,因為这样才能在宪制架构下有效执行《基本法》关於行政长官的宪制责任和要求,从而為推动行政长官普选提供清晰的法理基础和依据。

赞同提委会构成和產生办法维持不变

特区政府建议行政长官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时,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產生办法将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即维持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安排。本会赞同维持现行有关的规定不变,包括38个界别分组及其委员的分配名额、委员人数和產生方法、以至选民基础等均无需调整。

我们认為,有关安排已在香港实施多年并一直行之有效,广泛涵盖和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亦符合“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的原则。贸然改变反而会引起更多争议,在目前的社会气氛下相信亦难以凝聚共识,不利香港政制循序渐进和长远稳定发展。

至於提委会任期方面,本会亦建议维持现行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安排,一旦行政长官职位出现空缺时,提委会能及时启动补选行政长官的相关工作;而补选產生的行政长官任期应為原行政长官的剩餘任期,以便与提委会的任期一致。

提名程序增加民主成分值得肯定

本会赞同将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具体程序分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政改方案提出在“委员推荐”(即入闸)阶段,每名提委会委员只可推荐一名有意参选人士,而获得120名委员(即全体委员的十分一)以具名方式联名推荐,便可成為行政长官参选人。我们认為,相对於2012年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至少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的安排,把入闸门槛降低,可鼓励社会上更多不同界别人士参与,并增加他们成功参选的机会。

由於人大《8.31决定》已明确规定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叁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而每名候选人均须获提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本会认為政改方案提出在“委员会提名”(即出闸)阶段,得到过半数提委会全体委员支持票的前两至叁名参选人便可成為行政长官候选人,既可确保提委会“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意志,同时也可让不同背景的参选者,包括泛民及中间派人士也有机会争取过半数提委支持。

在行使提名权时,本会认為提委会需要採取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提名,并為每位参选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机会,向提委会以至市民大眾推介和解释各自政纲和施政理念,争取支持。我们亦建议设立独立的秘书处,处理有关的竞选事宜。

普选投票安排应简单易明

至於“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阶段,本会赞同採用“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即是只举行一轮投票选举,经选民进行投票,获最多票数者便可当选,无需取得过半数选票。有关安排相信最為容易让选民理解,操作亦较简便,涉及的行政成本亦较低。现时,此投票制度亦在其他地区的公共选举中普遍採用。

此外,鉴於本港目前并没有政党法,加上现时尚无政党在立法会的席位能佔超过半数,行政长官属某政党的意义并不大,亦无助改善施政。故此,本会赞成特区政府建议维持现时《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有关行政长官不属任何政党的规定不变最為恰当。

民意冀通过方案

总括而言,2017年如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大多数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近期多个民意调查的结果显示,支持通过政改方案的受访者均佔多数。本会於四月初亦曾联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向属下会员进行问卷调查,在回覆的会员当中,逾九成半认同应按《基本法》和人大《8.31决定》落实普选,立法会议员亦应跟从多数民意支持政改方案的意愿,在表决时投赞成票。九成回应者认同由1,200名选委扩至500万合资格选民选举特首是一大进步,否决方案对本港政制长远发展完全没有好处。

毫无疑问,香港政制能够向前迈进,总比原地踏步好。本会呼吁立法会议员能聆听工商界和社会各界对落实政改的意愿,在符合《基本法》和《8.31决定》的框架下,支持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并理性务实地讨论普选行政长官的一些具体细节,求同存异,缩窄分歧,让全港合资格选民在两年后能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為香港政制发展写下重要新一页。

此致

立法会2017年行政长官產生办法方案小组委员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