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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意见

敬啟者:

对「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意见
 

本会早前曾就贵委员会有关制定道歉法例的諮询进行讨论。兹将我们的意见重点概列如下:

1.支持制定道歉法例

社会普遍存在着道歉或会被视為承认法律责任的观念,这往往令导致伤害一方不愿向受伤害一方作出道歉。事实上,道歉在诸如交通意外、医疗事故等纠纷中,可视為赔偿以外表达关怀、弥补创伤和缓解争议的有效方式。因此,本会支持贵委员会提出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建议,订明道歉并不构成承认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也不可接纳為证据;相信此举可消除窒碍道歉的不明确因素,有助提倡和鼓励道歉,防止争议升级,并增加达成和解的机会。此外,我们亦认同相关法例也应同时适用於政府和公营机构,藉以减低相关官员、公职人员因道歉或表达歉意而需负上法律责任的顾虑。

本会亦赞同以独立成章的形式制定道歉法例,让公眾更容易清晰明白,日后亦无需援引多於一章的法例,相信有助提升道歉法例的运作效率。

2.為道歉订立法定表述

本会认同有必要就如何表述会构成“道歉”订立明确的法律定义,从而消除道歉在法定释义上的不明确性。事实上,同一语句在不同语境、甚或使用不同语气,其涵意亦会產生变化,最终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為不同。因此,我们建议当局考虑制定道歉辞措的法定表述文本,為道歉行為提供明确的判断标準和清晰指引,减低日后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争拗的机会。

3.进一步釐清法例适用范畴

諮询文件建议道歉法例适用於民事及其他非刑事法律程序,同时包括纪律处分程序。由於一些如商标纠纷或导致他人伤亡的交通意外,案情往往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成份,部分个案甚至需要透过法院裁定是否属於刑事诉讼;当案件一旦涉及刑事法律程序,道歉行為可能会影响裁决结果。因此,本会认為当局需要进一步就道歉法例所指的民事法律程序涵盖范围作更详细说明并加强宣传,让公眾有更深刻了解,避免為道歉者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因道歉行為而负上法律责任。

4.由道歉方决定是否随附事实陈述

諮询文件没有对道歉时传达事实陈述作出强制性规定。本会认為,在道歉随附事实陈述,对缓解如医疗事故等特定种类的纠纷有一定作用,惟从一般的商业纠纷个案作考虑,这始终会增加负上法律责任和营运损失的风险。我们建议,让道歉者自行选择是否随附事实陈述,可增加道歉程序的弹性,有助提升道歉的积极性,避免因需要作出事实陈述而拒绝道歉。

总括而言,本会认同制定道歉法例有助推广道歉文化,促使各方的争议可以友善地和解。期望委员会在制定相关法例时,充分考虑现有法律框架及香港实际情况,审慎评估立法的潜在影响,促进香港社会迈向更友善和谐发展。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调解督导委员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