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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设立跨境运送大量货币和不记名可转让票据 的申报及披露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16日

敬啟者:

对「设立跨境运送大量货币和不记名可转让票据
的申报及披露制度」的意见
 

本会早前曾就  贵局建议设立跨境运送大量货币和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的申报及披露制度(简称「R32制度」)进行讨论。兹将我们的意见重点概列如下,谨供参考。

建议旅客出入境划一採用披露制度

本会认同设立「R32制度」,将有助香港履行作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简称「特别组织」)成员的义务,可望更好地配合国际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我们亦赞成  贵局在考虑香港的「R32制度」时,参照諮询文件内建议的几项主要原则,特别是必须兼顾本地的情况、不影响正当资金跨境流动、并尽量减低对公眾带来的不便。

香港作為国际旅游城市和主要的旅客中转站,每年接待旅客高达数千万。為确保目前管制站的畅顺和高效运作,本会建议香港对所有出入境旅客划一实施披露制度,方便旅客出入境之餘,亦可减轻各出入境关口人员的工作压力。进出口货物方面,本会赞成透过电子系统进行预先申报的安排,相信可让执法机关提早进行风险分析的同时,亦不会对货物运送效率產生严重影响。

考虑给予申报金额上限有更大弹性

諮询文件提出採用「特别组织」所建议约12万港元作為申报上限,本会认同此為合理水平,与其他成员相比大致相同甚或更為宽鬆。然而,香港作為亚洲国际都会,资金进出和人口流动量均非常庞大,若  贵局能考虑研究进一步放宽申报上限的金额,将為旅客在携带货币或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进出香港时提供更大弹性和便利。

无须扩大规管范围

对於货币和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以外的特定物品或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申报或披露,本会认為当局应尽量减少规管,包括无需就诸如赌场筹码、贵重金属等作出规限。事实上,黄金、宝石等价值较易受市场波动影响,难以依照货币的定额方式实施规管。

此外,目前「特别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尚未就邮件方式运送货币和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达致统一做法,加上考虑到对邮件实施规管所带来的实际影响,本会认同规管以邮件方式运送货币和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不具迫切性,建议无需就此进行规管。

加深公眾对制度的了解

本会认同当局应就日后「R32制度」的实施向公眾及相关业界进行全面宣传与教育,令有关制度得以畅顺执行,加深他们对新制度的了解,特别是釐清「R32制度」与货币管制、外匯管制的区别,让市民大眾和旅客清楚明白有关制度并非管制资金进出;香港作為国际金融中心,仍将确保资金的自由流动。

总括而言,香港设立「R32制度」可更好地配合国际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我们期望当局能妥善评估实施「R32制度」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并将有关安排对一般旅客和跨境贸易及商业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保安局禁毒处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