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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提高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罚则的意见

此意见书已於2019年4月1日提交予劳工处。

 

对提高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罚则的意见

 

关於劳工处建议修订现行涉及职业安全及健康的相关法例并提高罚则。本会一直重视及支持提升僱员职安健权益保障,包括适当调整对严重违法个案的罚则,惟我们亦关注提高罚则会否对企业营运带来负面影响,长远不利本港营商环境及竞争力。早前,劳工处代表与本会劳工事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已就相关议题进行会面交流。兹将本会意见综合整理如下,谨供参考。

 

同意适度提高罚则

劳工处提出修订现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涉及职安健保障的相关法则,包括提高罚款额及监禁刑期。本会认同,相关法例已有20多年未作检讨,其罚则量刑相对偏低,对违犯职安健法例案件的持责人未必起到阻吓作用。即使针对较严重的个案,现时《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最高罚款仅50万港元,低於其他先进经济体如美国、新加坡等做法。有见及此,本会认為特区政府适当检讨现行职安健法例罚则水平,以进一步提升对僱员职安健保障是合适做法。

 

对於当局提出划一两条职安健法例针对僱主/东主/处所佔用人「一般责任」的最高罚款金额、上调最高监禁年期、调整不同违法行為的严重性分类及增加相应罚款等多项建议,本会原则上认同可助修正现行条例不合时宜的部分,加大阻吓作用,切合提高职安健保障的大方向。

 

罚款与营业额掛勾并不恰当

劳工处提出就违反「一般责任」的极严重个案,将循「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最高可判处叁年监禁及罚款营业额10%或600万港元(以较高者為準)。本会认同在处理蓄意违规的极严重个案必须予以严惩,惟以营业额10%来釐订最高罚款金额,且不设罚款上限,本会认為并不恰当,此举将增添企业很多无形压力,在计算营运成本、运营风险等亦面对不确定因素,对本港整体营商环境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即使在海外司法地区,亦鲜有就职安健违规个案不设罚款上限。本会促请劳工处不应把罚款金额与营业额掛钩,针对极严重个案也要增设罚款上限,為提升职安健条例阻吓力与维持营商便利环境之间取得平衡。

 

釐清检控程序及上诉机制

对於劳工处建议经「简易程序」起诉的个案,发出传票时限由现时半年延长至一年,本会期望当局可慎重考虑有关修订对涉案工程进度的影响,进一步釐清检控程序安排,让企业更好地配合巡查蒐证工作,同时避免对日常营运造成不必要限制。本会亦期望当局可加强讲解企业就定罪及量刑提出上诉覆核的机制,确保企业在法律下享有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

 

总括而言,本会肯定现届政府对提升僱员权益保障的工作,亦认同适当加强职安健规管对本港经济民生发展產生正面作用,惟过高的法例罚则难免收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的生存空间,而将最高罚款金额划一订為涉案企业营业额10%的做法亦值得商榷。本会期望劳工处认真检视罚则修订对整体营商环境的影响,同时透过加强宣传推广、资助企业提升安全设备及提供僱员培训等,全面完善本港职安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