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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对《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订建议的意见

此意见书已於2019年3月22日提交予保安局。

 

对《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订建议的意见

 

早前保安局就优化《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出修订建议,透过完善相关条文与安排,以堵塞现时特区政府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执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方面可能出现的法例漏洞,有效对刑事案件执行司法公义,防止罪犯潜逃而规避法律制裁。

 

支持适当修例以堵塞漏洞

本会认同,合作打击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和各方义务。修订条例将进一步完善香港的国际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助打击跨境严重罪行,维护香港法治、公平及公义等核心价值,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事实上,《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已实施21年。面对社会急速发展,相关条例在实际执行和操作上遇到不少局限,期间亦出现涉及不法分子潜逃到另一司法管辖区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事件。本会支持特区政府就条例内容和操作等进行全面检讨,容许以一次性个案方式适用於香港与任何未签订长期安排的地方处理有关刑事法律协助或移交逃犯请求,直至双方订有适用的长期安排后再取而代之。

 

釐清商业及经济罪行定义与涵盖范畴

本港工商界在全球有着广泛的业务营运与投资。面对各地不同的经营法律与法规,尤其对涉及商业与经济罪行的定义及严重程度有不同解读,他们普遍关注是次修例会否导致一些轻微的业务营运疏忽或行政失当,也会引来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被要求移交的严重后果。

 

现时,《逃犯条例》载列可移交的罪行只适用46项严重类别,当中包括如破產清盘、公司条例、知识產权、课税关税、以至商品说明等商业及经济罪行。本会认為,相关的商业及经济罪行涵盖范围极广,尤其部份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否需要进行逃犯移交值得商榷。港商亦关注追溯权等问题,忧虑於多年前在其他地区发生的一些商业纠纷,在条例修订后当地部门仍有权提出移交的要求。

 

本会期望当局能审慎对《逃犯条例》涵盖的46项罪行逐一进行检视,尤其考虑针对商业和经济罪行重新釐定其严重性,以释除商界疑虑。

 

為启动移交程序严格把关

本会建议特区政府重新检视严重罪行的定义和标準,例如有关的商业及经济罪行一定要达到某个较高金额才能启动移交逃犯要求和程度,同时必须由当地最高级别的司法部门提出要求。例如内地向特区政府提出移交逃犯要求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机构来负责把关,从而确保严重、有充分证据的案件才可提出,亦可防止机制被滥用。

 

现时,移交逃犯的请求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基本原则,即移交请求所涉行為必须在双方管辖区内都构成犯罪,且可被判超过12个月监禁或更高刑罚。当局一再强调,必须涉及巨大和严重的商业和经济犯罪才符合移交逃犯的準则,本会建议将可被判处监禁刑期年期提高,如3年或以上的类别才纳入严重罪行的范畴。

 

总括而言,本会关注两条条例修订对本港营商环境带来的影响,尤其是修例会否影响香港作為「亚洲国际城市」及主要区域商业枢纽的声誉及地位。期望特区政府能清楚釐定修例涵盖内容,审慎检视涉及罪行的严重程度,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加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方面合作的同时,也要兼顾对营商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让本港在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和履行司法公义等各方面取得适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