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於2018年12月18日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
a)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四條); |
b)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
c) |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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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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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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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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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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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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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第二十條); |
e) |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第二十二條)等。 |
參閱網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