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2016年01月06日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 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請人方取得商事主體資格。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商事活動; |
b) |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商事主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經營範圍是商事主體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公司、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由章程、合夥協議載明並以登記機關登記為准;公司註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預先核准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 |
c) | 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絡平台、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等。 |
參閱網址: http://www.rd.gd.cn/rdhy/cwhhy/1221/jyjd/201512/t20151208_149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