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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
《關於簡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
2016年01月06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辦公室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廣州市內銀行機構在南沙片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的,無需報經廣東銀監局事先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但銀行尚未在廣州市內設立分行及以上管轄行的除外。珠海市內銀行機構在橫琴片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的,無需報經事先審批,按監管許可權實行事後報告制。但銀行尚未在珠海市內設立分行及以上管轄行的除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銀行在區內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實施細則;
b) 銀行應在內部授權文件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屬地原則向廣東銀監局或珠海銀監分局提交完整的報告材料;
c) 在相關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以及雖未擔任主要負責人職務,但實際履行其職責的人員(銀監會規定無需任職資格的除外),無需報經廣東銀監局或珠海銀監分局事先審批,免於參加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實行事後報告制等。

參閱網址: http://ftz.gzns.gov.cn/ztgk/zcwj/201512/t20151208_298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