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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
了解內地稅務 灣區發展無往不利

粵港澳大灣區已然成為港商投資發展的首選。今年內地實施新稅法,當中亦包括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稅務事宜不免複雜,有意前赴大灣區以至內地投資者,必先了解及釐清箇中細節。

 

今年元旦起,內地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包括港人在內的所有無住所個人的全球收入徵稅。為吸引包括港澳人士在內的境外人才到大灣區發展,財政部及稅務總局於今年三月公佈粵港澳大灣區所得稅優惠政策。羅兵咸永道中國南部主管合夥人林燦燊指出,能否享有上述優惠,個人於內地工作的天數、於內地是否擁有住所,都是重要的分水嶺。

 

183天分水嶺

羅兵咸永道稅務經理黃嘉穎解釋,住所並非單指在內地居住的地方,她舉例謂:“若港人於內地工作、讀書、旅遊,事後會返回香港,而家庭又在香港的話,基本都被視為‘沒有住所的個人’。”

 

“沒有住所的個人”再根據內地居住天數而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凡於內地居住多於183天,即屬“居民”,反之則屬“非居民”。黃嘉穎續指,一天24小時完全停留在內地方才視為一個居住天,例如星期一往內地工作至星期五返港,則只有三天計算為居住天數;亦有不少港人居於香港,於兩天內往返香港與內地,此情況下每天停留在內地都不足24小時,故不能計算為居住天數。

 

林燦燊補充,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者,其境外收入可免繳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何一個年度中,若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其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可重新計算。

 

港無物業或視為永久居留

事實上,不少港人早已在大灣區置業,因此憂慮被納入內地全球收入徵稅範圍,林燦燊表示,國家稅務總局月前已就此作出回應,強調居留意圖的重要性。黃嘉穎進一步闡釋,“‘習慣性居住個人’指於包括香港在內的境外工作、探親、旅遊、讀書,當其完成以上目的後,必須返到內地居住的中國籍個人,簡言之即沒有外國永久性居留權的個人。即使沒有護照,由外國發出的永久居住證(例如:綠卡),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大城市仍會被視為外國人士處理,但在其他省市則要仔細考慮。至於香港,凡身份證有‘三粒星’,同樣被視為境外人士,故大部分香港人都不用過慮。”

 

惟林燦燊提到,有意在大灣區長期居住的港人,若同時將香港的物業出售或出租,則會增加被視為在內地永久性居留的風險,因該個人已沒有回港居住的意圖,亦沒有可供居住的處所。面對此情況,他建議在內地及香港兩者之逗留有所平衡,不宜在媒體聲稱長居內地,而早前國務院推出的港澳台居住證,其本身不會導致全球徵稅,但顯示在內地的比重、意圖增加,故須注意平衡。

 

常設機構須繳內地稅

不少香港企業派員北上工作,僱員是否需要繳付內地稅呢?最常見例子,員工由香港企業僱用,派駐廣東省工作,在香港支薪,該僱員是否需要繳付內地稅呢?林燦燊表示,受僱免稅收入主要看三方面:其一是逗留天數,受僱收入以在內地居住90天計算,完整24小時為一天;其二是工資所得者不能於內地任職及支薪,因此不少公司將在深圳工作的職員於香港聘用。

 

其三則取決於該公司是否屬於內地的常設機構,如屬常設機構,則內地有權因派駐內地的職員所涉及經營活動,要求香港公司於內地稅區繳交香港公司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提供服務的增值稅。至於界定是否常設機構的重要指標是“項目日”的數目,只要當日有最少一人在內地工作,即被視為一個“項目日”,“項目日”多於183天則列為常設機構。

 

林燦燊指出,內地稅務部門較重視“常設機構”這項條件,但他相信,當局為免影響營商環境,近期未必即時執行,但因日後有權追溯過去年度帳目,建議港商及早向企業稅務專家諮詢有關平衡常設機構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