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意見書
對《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敬啟者:

對《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
 

特區政府於2013年12月發表《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為香港民主政制發展奠下重要的討論基礎,也是對促進香港實現普選邁出了重要一步。鑒於有關議題對本港長遠政治體制、民主進程、以至整體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有著關鍵影響,本會特此成立專責小組進行討論。此外,本會亦收集了會員及相關人士對政改諮詢合共4,137份意見信函,具體內容與本會立場和意見大致相同。茲將意見重點闡述如下。

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在推動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課題上,本會認為必須堅守四個大原則:

1.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符合《基本法》;

2.必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

3.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人士擔任;

4.必須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本會按上述的基礎原則,進一步說明對普選行政長官的意見。

(一)必須在法律基礎上普選行政長官

諮詢文件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是建基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來制定《基本法》,並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各種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分別就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進行了相關的解釋和決定。本會認為,遵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是推動行政長官普選最基礎的法律依據,這樣才能在憲制架構下有效執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和要求,更是維護香港法治原則和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

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有著特殊的憲制地位,除要對特區負責外,亦必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事實上,《基本法》第45條明確指出,行政長官經由選舉產生後,仍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正式成為行政長官,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突顯中央擁有實質任命權,體現了特區在政治體制實際運作上的中央憲制權力。因此,行政長官的最後任命,必須由中央作出判斷,並決定是否予以任命,這已是社會的共識。為了避免出現中央不任命的情況,提名委員會應起著把關的作用。

《基本法》第43條亦強調,行政長官須依照《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因此,本會認同由“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人士擔任行政長官是理所當然的安排,這樣才能有效履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此舉既有助平衡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香港的長遠繁榮穩定,進一步深化彼此經貿與社會民生往來互惠共贏發展,對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展更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堅持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制度

體現“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原則

《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市民以普選方式選出行政長官。無論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不少專家學者、以及特區政府相關官員均一再強調,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而且是實質提名權,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是公民推薦等削弱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的建議,都被認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本會對此表示認同,並認為在整個普選行政長官過程中,提名委員會的重要性和功能是毋庸置疑,其提名權更是不能被削弱;只有落實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這個制度安排,才能符合《基本法》對普選行政長官程序的要求。

提名委員會組成方面,本會建議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人數比例和界別分組架構。事實上,現時選舉委員會已廣泛包含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區域組織的代表等四個界別,基本上已均衡地涵蓋了香港社會各個階層和各行各業相關人士;按照此架構來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是最能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至於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各個界別的分組是否需要進行調整,目前社會上有著不同的意見。本會認為,各界就有關安排可再作進一步的探討和商議,惟大前提必須維持每個界別由相同比例的成員組成,從而確保“均衡參與”的大原則不變。然而,本會亦考慮到若提名委員會人數太多,將增加實際操作時的難度,加上2017年是香港首度進行普選行政長官,有關的制度變革亦應盡量以最小變化為宜,有利於整體社會的穩定發展。

提名程序必須落實少數服從多數和體現集體意志

本會認為,《基本法》第45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已清晰說明,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即“機構提名”、“整體提名”,而非由個別提名委員會委員進行提名。事實上,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有實質提名權的提名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充份體現了機構的集體意志。

至於按照民主程序進行提名,本會認為是指當提名委員會這一機構(或群體)在確定候選人方面有不同意見或分歧時,最適當的做法便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這個民主原則進行提名。

根據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提名程序規定,不少於八分之一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本會認為,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亦可參考有關做法,具體提名程序可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有意參選而又符合資格的人士,必須取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推薦,才能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

第二步:參選人必須取得提名委員會一半以上委員的提名票,才能正式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本會相信,上述安排既可充份體現少數服從多數這個重要的民主原則,亦能發揮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投票安排不宜過於複雜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訂明,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須“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諮詢文件亦提出在考慮有關課題時,必須同時兼顧候選人有否足夠的認受性、公平參與機會、選舉的競爭性等問題。本會認為,現階段普選行政長官應著眼於選民的一人一票投票權利,而2007年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普選模式進行諮詢時,所得到的結果應可作為參考。具體而言,本會建議候選人數目應以2至3名為宜,這既可存在競爭,又不會導致選舉程序過於繁瑣,浪費社會資源,更能兼顧選舉的認受性、公平性和競爭性。

在普選行政長官的形式方面,本會認為可採用相對多票制,即是只舉行一輪投票選舉,經選民一人一票進行投選,獲最多票數者便可當選,無須取得過半數選票。

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對於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安排,本會主要有兩個觀點立場:

1.應維持現行立法會的議席數目與組成安排不變;

2.功能組別對香港經濟與社會發展起著關鍵作用和貢獻,必須保留。

(一)維持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變

諮詢文件除集中討論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外,亦涉及2016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16年立法會選舉不會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而是在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後才實行。事實上,立法會的選舉制度更為複雜,牽涉層面以至可能出現的爭議亦較多。因此,本會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維持不變,讓社會各界能先行聚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同時亦避免為行政長官選舉帶來更多變數。

(二)功能組別應予以保留

工商界對於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相關議題尤甚關注。本會認為,功能組別由社會多個不同行業或界別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他們更能考慮和照顧到社會各界及市民的整體利益。功能組別議席不少是來自對香港社會經濟運作有較深認識的工商專業界代表,他們在推動香港經濟發展的相關事務上作出不少貢獻,亦有助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對香港經濟穩定發展產生重要的促進作用。本會相信,功能組別是香港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必須予以保留,以體現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重要原則。

總結

總括而言,2017年如期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全體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事實上,中央一直顯示出對推動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決心和誠意,特區政府亦積極採取務實措施,穩步推進香港民主發展,為普選目標的實現作出了不懈努力。中總對此深表支持及贊同。

本會深信,絕大部份香港市民均希望以和平務實態度,在“一國兩制”和堅守法治的核心價值上,共同就政改和普選議題進行理性討論,為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展凝聚共識,最終達致一個獲社會廣泛接受的政改方案。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