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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意見

敬啟者:

對「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意見
 

本會早前曾就貴委員會有關制定道歉法例的諮詢進行討論。茲將我們的意見重點概列如下:

1.支持制定道歉法例

社會普遍存在著道歉或會被視為承認法律責任的觀念,這往往令導致傷害一方不願向受傷害一方作出道歉。事實上,道歉在諸如交通意外、醫療事故等糾紛中,可視為賠償以外表達關懷、彌補創傷和緩解爭議的有效方式。因此,本會支持貴委員會提出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建議,訂明道歉並不構成承認法律責任,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也不可接納為證據;相信此舉可消除窒礙道歉的不明確因素,有助提倡和鼓勵道歉,防止爭議升級,並增加達成和解的機會。此外,我們亦認同相關法例也應同時適用於政府和公營機構,藉以減低相關官員、公職人員因道歉或表達歉意而需負上法律責任的顧慮。

本會亦贊同以獨立成章的形式制定道歉法例,讓公眾更容易清晰明白,日後亦無需援引多於一章的法例,相信有助提升道歉法例的運作效率。

2.為道歉訂立法定表述

本會認同有必要就如何表述會構成“道歉”訂立明確的法律定義,從而消除道歉在法定釋義上的不明確性。事實上,同一語句在不同語境、甚或使用不同語氣,其涵意亦會產生變化,最終得出的結果可能大為不同。因此,我們建議當局考慮制定道歉辭措的法定表述文本,為道歉行為提供明確的判斷標準和清晰指引,減低日後在司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爭拗的機會。

3.進一步釐清法例適用範疇

諮詢文件建議道歉法例適用於民事及其他非刑事法律程序,同時包括紀律處分程序。由於一些如商標糾紛或導致他人傷亡的交通意外,案情往往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成份,部分個案甚至需要透過法院裁定是否屬於刑事訴訟;當案件一旦涉及刑事法律程序,道歉行為可能會影響裁決結果。因此,本會認為當局需要進一步就道歉法例所指的民事法律程序涵蓋範圍作更詳細說明並加強宣傳,讓公眾有更深刻了解,避免為道歉者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因道歉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

4.由道歉方決定是否隨附事實陳述

諮詢文件沒有對道歉時傳達事實陳述作出強制性規定。本會認為,在道歉隨附事實陳述,對緩解如醫療事故等特定種類的糾紛有一定作用,惟從一般的商業糾紛個案作考慮,這始終會增加負上法律責任和營運損失的風險。我們建議,讓道歉者自行選擇是否隨附事實陳述,可增加道歉程序的彈性,有助提升道歉的積極性,避免因需要作出事實陳述而拒絕道歉。

總括而言,本會認同制定道歉法例有助推廣道歉文化,促使各方的爭議可以友善地和解。期望委員會在制定相關法例時,充分考慮現有法律框架及香港實際情況,審慎評估立法的潛在影響,促進香港社會邁向更友善和諧發展。

以上意見,請予參考。

此致

調解督導委員會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