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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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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26年6月1日發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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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規定所稱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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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完善公共平臺與服務,統籌外事、法律、財稅、金融、經貿、物流、出境入境、海關、貿促等領域服務資源,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保障(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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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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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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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網址: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075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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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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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26年5月29日發布。主要內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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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同意自即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經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指定口岸暫時入出內地且僅限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遊艇,實行免擔保和臨時船舶國籍登記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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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廣東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要根據上述調整,按職責分工推進落實相關政策,及時對本省、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作相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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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會同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口岸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口岸類型、功能、通行能力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相關港澳遊艇進出境口岸;要會同有關方面落實相關港澳遊艇源頭管理和屬地管控責任,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加強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在確保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穩妥推進實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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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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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網址: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5/content_707062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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