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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
CEPA《投資協議》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內地與香港於2017年6月28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令CEPA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以及經濟技術合作四個重要支柱。

a)

《投資協議》是內地首份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模式開放投資准入的投資協議。協議在簽署之日生效並於2018年1月1日實施,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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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雙方對投資准入的實體義務承諾。除負面清單上列明的26項限制措施(所涉及行業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採;礦產開採和冶煉;汽車製造;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製造;煙草製品的生產;金融產品投資;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產品的生產等)外,雙方承諾給予對方的投資和投資者的待遇,包括准入前「國民待遇」、「最惠待遇」、「業績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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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部門給予香港較其他外資更優惠的市場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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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雙方在保護及便利投資的承諾,例如限制投資被徵收,補償損失及投資和收益可轉移至外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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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解決機制,處理投資者涉及另一方政府執行協議的實體義務的爭端。

 

b)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在簽署之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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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和加強《安排》以往就多個行業及不同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承諾,並新增「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和次區域經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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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為雙方在不同層次就多個範疇展開合作奠下基礎,其中包括香港有專長和優勢的範疇,也著重香港業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在《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框架下,雙方有關部門和業界可按需要訂立詳細合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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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融合作、法律和爭議解決合作、創新科技合作、電子商務合作、知識產權合作以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共六個重點領域合作和貿易投資便利化訂立合作方向,並更新合作內容,雙方負責部門和業界可按所訂方向推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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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香港與內地不同區域的現有合作,包括泛珠三角區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前海、南沙和橫琴,放於制度化框架之內。雙方負責部門將繼續加強在各有關區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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