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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快递条例(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於2015年11月16日就上述《条例》公开徵求意见,截止时间為2015年12月15日。主要内容包括: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b)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
c)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公布联繫方式,保证与使用者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諮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
d)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参阅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11/20151100479487.shtml